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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福州加时健身馆私教课退款纠纷:消费者权益如何保障?

    最近,福州的刘女士投入了9000元购买了健身私人教练课程。然而,课程进行到三分之一时,教练却换了人。当她想要退还剩余的课时费用时,却遭到了拒绝。这一事件引起了众多人的关注。

    商家违约在先

    商家在这件事上首先调整了服务人员。女教练离岗后,商家更换了新的教练。刘女士当初选择私教课程,是因为她认可那位女教练的专业水平,正是为了这位教练的服务,她才支付了9000元。商家更换教练的做法,就像是违背了合同中关于服务内容的承诺。从去年2月27日办卡开始,刘女士一直在这家店进行健身消费,作为消费者,她理应享受到稳定的服务。然而,新教练的更换让刘女士感到身体不适,这暗示着新教练可能在服务质量或适宜性上存在问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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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刘女士的健身计划因为商家更换教练而受到影响。她原本有自己的健身目标,习惯并信任原来的教练,但商家的随意换人让刘女士感到很不方便。这情形就好比您期待一位著名厨师主厨的盛宴,却最终迎来了一位新手厨师。

    合同中的霸王条款

    商家以合同中的不退款条款作为回应。条款中明确指出:“一旦课程购买启动,服务开始,无论何种情况,均不予退款。”这种规定明显体现了商家保护自身利益的意图。这实际上是一种常见的格式条款,商家借此将所有潜在风险转嫁给消费者,确保自己处于不败地位。这就像商家为自己购买了一份无限制免责的保险,使得消费者无论如何都无法退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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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在现代社会购物,这类不合理的条款并不罕见。商家常常利用消费者急切消费或疏于阅读合同的心理,强行加入这些不公的条款。等到消费者遇到问题时,往往才意识到这些条款的不合理性,像刘女士这样的消费者,往往感到非常无奈。

    商家指消费者违约欲扣钱

    店长认为刘女士是违约者,打算从剩余课时费中扣除20%。他解释说,刘女士提出退款,已构成违约。他还提到,这部分费用将用于支付员工的业绩奖金。这显然是在找借口。刘女士退款是因为商家未能提供应有的服务,并非无端生事。商家此举,显然是为了保住利益,哪怕这样做有悖于道德和事实。

   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,商家在处理问题上的不诚信。他们没有反思自己员工变动给顾客带来的困扰,却只想着从顾客那里再谋取一些利益。这情形就好像你卖出去的东西不符合标准,顾客要求退款,而你却反说顾客有问题要扣钱。

    律师发声条款无效

    丁律师指出了案件的核心。合同里的不退款规定是无效的。这是健身中心事先设定的格式条款,并未与消费者协商,就强行施加。这增加了刘女士的负担,限制了她的权益,特别是剥夺了她的退款权利。这样的条款与民法典第497条的规定相冲突,不能作为商家拒绝退款的理由。

    法律体系内,消费者的利益得到了保障。商家不得滥用不合理合同条款来敷衍消费者。律师从专业法律立场出发,为刘女士的诉求提供了法律支持。

    合同的人身属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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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刘女士所签的合同具有很强的人身关联性。她是为了特定的教练而签订的这份合同。然而,如今那位特定的教练已不再,而商家找来的替代者也不合格,这使得她签订合同的目标无法实现。在消费领域,类似这类指向特定服务提供者的合同并不少见。若商家无法确保最初服务提供者的服务质量,那就等同于动摇了合同的基石。

    刘女士之所以会投入9000元,是因为她看中了那位女教练的专业水平。这情形就像粉丝为了看自己心仪的明星演出而花钱,换做别人她肯定不会这么做。

    消费者依法维权有理

    刘女士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,要求退还尚未消费的预付款,这是有法律依据的。她的理由是健身馆未按约定提供服务。在此事件中,刘女士占据理亏的一方。商家理应遵照法律规定,执行退款职责。消费者掌握法律知识非常关键。若消费者对法律了解更深入,便不易被商家不合理的言辞所误导。

    这一事件同样告诫广大消费者,在签订合同时需格外留心,仔细阅读合同条款。一旦权益受损,要敢于站出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你是否遭遇过商家利用不公平条款剥削消费者的情况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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